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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含毒品成分的“减肥药”牟利,二被告人获刑

渭源法院2024-03-28

  近日,渭源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扣押在案的减肥产品,予以没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2023年2月28日,渭源公安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快递公司有一涉毒包裹,内含减肥药30包,遂顺藤摸瓜将出售人刘某及邮寄人黄某抓获,并在黄某住所查获减肥药60468粒,后公安机关将涉案减肥药依法扣押并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减肥药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咖啡因等毒品成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黄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非法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刘某、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减肥,是爱美人士永恒的话题,近几年,打着“不节食不运动、减肥见效快”的口号,名目繁多的减肥药受到了众人青睐,但也成为黑心商家牟取暴利的工具。本案被告人抓住减肥者想轻松瘦身的心理需求,不顾他人的生命健康,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销售掺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咖啡因”的“减肥药”,该行为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法官提醒广大网友:减肥瘦身需谨慎,保持理智是首位;借助外力不可取,少吃多动是关键;以瘦为美虽潮流,身体健康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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