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详情

签订买卖合同前要注意的事项

合作市人民法院2024-03-28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生活中的柴米油盐、家用电器、衣服玩具,牧场内的牛羊家畜,经营中的建筑材料,生产中的产品原料、机器设备等都在通过各种形式交易着,但由于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签订合同的意识不强,因此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有不少人因为没有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存在瑕疵而吃亏,发生纠纷后有的可以当场解决,有的各执一词诉诸法院,诉至法院后又不能明确提供对方身份信息或强有力的证据,最终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下文总结签订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要点,以供参考。

  01、与谁交易要弄清

  交易前应当了解交易对象的基本信息:自然人需确定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企业或其他组织需确定准确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合同中记载的公司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应使用简称或缩写。

  02、印章文字细辨明

  买卖合同中,交易对象可能会用写有不得对外建立业务关系、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字样的印章签订合同,此时应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等有效印章。

  03、代理权限审查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当审核签约人是否获得交易对象授权,尤其在合同未加盖交易对象印章时,更应要求签约人提供相关授权手续。

  04、公司信誉要核查

  交易对象的信誉往往影响其履约能力,在缔约前应尽可能多渠道、全方位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状况和征信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05、合同条款要齐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因此,合同条款可以完整或者部分参照法律规定进行编撰,合同条款编撰得越细致详尽,在出现各种状况时,双方产生纠纷的概率就越低。

  06、合同主体要清晰

  “买方”和“卖方”,是法律中“买受人”和“出卖人”的通俗表示,厘清合同主体是明确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因此,订立合同时,双方均应注意买卖双方的名称,最好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并确保与合同落款签字、捺印一致。

  07、合同标的物描述尽可能详细

  在司法实践中,因货物不明确造成纠纷的情形不在少数。关于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外观、以及尺寸,在订立合同时应尽量说清楚、写详尽,以非行业内的人阅读标的物名称不会产生歧义为佳。如货物名称型号不足以明确的,可在制作合同时随附样品照片。

  08、标的物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明确

  在明确标的物之后,还应明确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技术标准。部分商品存在多个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标的物的标准,进而在后续标的物交付后,买方履行检验义务时双方有据可依。

  09、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要清楚

  履行期限即交货期,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卖方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须恪守合同约定。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方当事人仍不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地点并不当然等同于标的物交付地点,建议通过合同条款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一,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同时尽量避免收货人与买受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事先约定由第三方收货,最好在订立合同时注明。如事先未约定,在交货时出卖方发现收货人与买受人不一致,最好通过可以留证的方式与买受人进行确认再交付货物。

  第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在某某地方,一来可以为自己争取到当地法院的管辖权,二来也降低了今后管辖异议发生的可能性。

  10、“验货期”(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要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卖方主张货款后,买方提出质量异议进而产生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除了上文提到的对于质量/技术标准需要明确外,“验货期”约定不明也是纠纷产生的一大因素。其一对于买方在接收货物后,可以直接发现的瑕疵,即对方交付的货物于风险转移时“不符合约定性”,如数量短缺、型号不符、颜色有误等,买方可拒绝签收并应当在收货时检验并通知卖方。若未及时通知且买方已经在载明货物品种、数量、规格等的收货单上签收的,视为推定买方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其二对于买方收到货物后,无法及时发现的“隐蔽瑕疵”,通知检验义务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不仅要求买方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瑕疵之日起的合理期间通知卖方,还要求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通知。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因此,在起草合同时最好将买方的检验通知期限写清楚,超过该期限买方再向卖方主张外观瑕疵的,卖方可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11、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晰

  违约责任的约定,既是对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制约手段,也是在出现违约情形后,守约方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依据。

  关于违约责任的设定可由双方协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均属有效。例如: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使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12、送达地址要确认

  司法送达地址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能够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地址,该地址的确认可以让双方产生诉讼活动后不至于影响诉讼进程。

Copyright © 2000-2024 GSC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陇ICP备1700150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