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水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审结了一起颇具代表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件因当事人双方存在恋爱、同居的特殊关系,在借贷关系认定上存在一定复杂性。

案件详情显示,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高某与张某处于恋爱、同居状态,高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张某转账。然而,随着双方关系恶化,高某仅凭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满足两个关键要素:一是借贷合意,即双方对借款事项达成一致共识,这种共识通常可通过书面借款协议、借条、欠条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线聊天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二是款项交付,即出借人需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在本案中,高某与张某存在特殊身份关系,高某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张某则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指出转款是基于双方特殊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在此情形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高某需对其与张某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高某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曾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高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特别提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190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裁判规则,当双方存在情人等特殊身份关系时,如果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主张转账是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这种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并不相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解释来分配举证责任。在此类特殊案件中,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必须肩负起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实际给付借款事实的举证责任。若无法完成举证,就要承担败诉风险。